行政处罚决定书(南卫公罚[2023]03号)

    发布时间:2023-04-21 10:0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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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

     卫公罚 [2023] 0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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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被处罚人(单位):滁州市南谯区茅嘉快捷宾馆(经营者:茅庆文、性别:男、民族:汉族)、地址:滁州市南谯中路2599号(高速、东方天地)公寓楼商业单元3层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:92341103MA2NCL4F24

   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经营的位于滁州市南谯中路2599号(高速、东方天地)公寓楼商业单元3层滁州市南谯区茅嘉快捷宾馆,2023年4月13日安排的从业人员周玉霞和董文芝未按照规定对可重复使用的口杯、拖鞋进行消毒的行为。

    经合议,我委于2023 4 14 日送达了《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》(卫公罚[2023] 03号),你单位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,视为放弃

    以上事实有1、《现场笔录》1份2、《询问笔录》1份;3、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;4、经营者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;5、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各1份;6、卫生许可证复印件1份为证。

    你单位违反了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》第十四条“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保证卫生安全,可以反复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一客一换,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清洗、消毒、保洁。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。”的规定,现依据 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》第三十六条第(二)项“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,给予警告,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;逾期不改正,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,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;情节严重的,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,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:(二)现依据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、消毒、保洁,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。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警告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。

    同时,本机关已于4月13日下达《卫生监督意见书》,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。

   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  滁州皖东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(先到滁州市南谯区卫生监督所财务科开具罚款通知单  逾期不缴纳罚款的,依据《行政处罚法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(一)项规定,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%加处罚款。

   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,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谯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,或者6个月内向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起诉,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。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,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,本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。

     

     

     

     

     

     

     滁州市南谯区卫生健康委员

   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2023年 4  21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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